京科發〔2021〕13號
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金融支持創新體系,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應用,加快推進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金融與科技、產業、經濟深度融合,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修訂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2021年第2次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docx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意見》(京政發〔2012〕23號)、《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中科園發〔2018〕40號)等文件精神,完善金融支持創新體系,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應用,加快推進科技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金融與科技、產業、經濟深度融合,建立適合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企業全生命周期發展的綜合金融服務體系,助推產業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創建中關村科創金融試驗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以下簡稱科技金融支持資金)按照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年度預算安排使用。
第三條 科技金融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指申報資金時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或注冊在中關村示范區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其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心辦理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支持。
第五條 科技金融支持資金主要用于完善產融結合的金融支撐體系,從天使創投、多層次資本市場、并購重組等方面為產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深化科技信貸創新,支持企業開展科技信貸、債券、商票等融資,完善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多方合作的市場化風險分擔和風險補償機制,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支持金融科技引領發展,通過房租補貼、支持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支持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金融科技前沿技術示范應用等方式,優化金融科技服務體系。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完善產融結合的金融支撐體系
第六條 大力發展天使和創業投資。
(一)支持投資機構在中關村示范區開展天使和創業投資,聚焦高精尖產業領域中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引導早期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對于符合上述條件開展天使和創業投資的,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風險補貼,每筆補貼不超過100萬元,每年每家投資機構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支持在中關村相關分園建設創投項目集聚區,構建特色生態系統,鼓勵投資機構投資的新設科技創新企業或其投資的境外、京外科技創新企業落戶集聚區。對于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相關區聯合認定的集聚區:
1.支持投資機構推薦技術水平高且實際投入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入駐集聚區,按照每家入駐企業10萬元的標準給予投資機構資金支持,每年每家投資機構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給予入駐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房租費用補貼支持,房租補貼金額不超過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實際房租費用的30%。市區兩級房租補貼金額合計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50%。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于每家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3.支持集聚區設立專業化運營主體,為入駐企業提供研發孵化、中試檢測、科技金融、市場對接等專業服務。對運營主體舉辦有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大賽和專業技術論壇、開展展覽展示、發布產業研究報告以及開展必要配套服務等活動,按其實際投入金額的30%給予資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推動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壯大。
(一)支持企業掛牌。對于符合中關村示范區高精尖產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獲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給予每家30萬元資金支持;在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標準板、科技創新板等掛牌的,給予每家5萬元資金支持。
(二)支持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境內證券交易機構等在中關村示范區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掛牌、上市、發債等專業化服務。按照平臺服務中關村企業年度掛牌或上市融資、發債實際金額的0.1‰給予資金支持,每年每家平臺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支持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為中關村創新成長專板等掛牌展示企業提供公司治理、財務管理、股權激勵等資本市場合規服務,按照其實際投入金額的50%給予資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企業積極開展并購重組。對并購方及被并購方均屬于中關村示范區高精尖產業領域、具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且并購交易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并購交易額的5‰給予并購方企業資金支持,每個項目的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每年每家企業的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節 持續深化科技信貸創新
第九條 支持企業通過科技信貸產品融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并購貸款、認股權貸款等科技信貸產品融資,且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0%、擔保費率不超過2%的,給予受貸企業40%的貸款貼息支持,對單家企業單一信貸產品的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其中,對企業首次獲得以上科技信貸產品的,或取得兩年期及以上的中長期科技信貸產品的,在貸款貼息支持條件中取消對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的限制,放寬對擔保費率的限制,對中長期貸款按照貸款期限給予貼息支持。
第十條 支持中關村科技金融專營組織機構、擔保機構在符合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前提下開展業務模式創新,提升專業化、特色化業務服務能力,根據其開展創新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業務激勵支持。
對中關村科技金融專營組織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認股權貸款或首次提供信用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并購貸款等科技信貸業務,且相關業務同比增長達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請除外),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5‰給予機構業務激勵支持,每年每家機構激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對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擔保、認股權擔保等科技擔保業務,擔保機構反擔保措施不包含其他質押或抵押物且相關業務同比增長達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請除外),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5‰給予機構業務激勵支持,每年每家機構激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開展債券和商票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創新創業債、戰略性新興產業債、綠色債、雙創孵化債、北京區域性股權市場私募債等進行直接融資,按照債券實際期限給予票面利息40%的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商票進行融資,按照商票票面金額的1%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建立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分擔和風險補償機制。對于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產權專業機構等單獨或組合為企業提供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如發生不良的,按照本金中銀行、擔保、保險、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各自承擔風險部分的50%對相關機構進行風險補償,涉及單家企業的年度風險補償資金不超過500萬元,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若擔保或保險機構已購買再擔保或再保險等分散風險產品的,需將已分散風險部分資金從代償或賠付計算基數中扣除。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為科技研發和創新創業服務的設備、器材等,按照實際期限給予融資費用20%的補貼,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創新業務服務,對其為符合條件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租賃、認股權租賃等創新業務服務,且相關業務同比增長達到10%(含)以上的(首次申請除外),按照年度發生業務規模的5‰,給予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激勵支持,每年每家機構激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節 支持金融科技引領發展
第十四條 吸引金融科技企業在金融科技功能區聚集。金融科技功能區應納入《北京市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8年-2022年)》(中科園發〔2018〕40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統籌發展規劃(2020年—2035年)》(中示區組發〔2020〕1號)。對于入駐金融科技功能區且從事金融科技底層技術創新和應用的企業,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會同金融科技功能區所在區政府聯合給予企業入駐首年的房租費用補貼支持,房租費用補貼總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50%。其中,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給予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房租費用的30%。
第十五條 支持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圍繞金融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的規劃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業聯合金融機構開展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技術、分布式技術、安全技術等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實際支出費用30%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持金融科技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圍繞征信、支付、數據、交易等關鍵環節,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經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建設信用信息、數據存儲、資產交易、預警監控等行業重大基礎設施,面向企業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對技術領先、服務效果較好的基礎設施,按照不超過建設運營費用3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每個基礎設施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經國家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機構批準,圍繞金融服務、安全監管、城市治理等應用場景開展重大應用示范,積極推薦納入北京市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對技術創新度高、行業帶動性強、示范效果較好的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應用示范合同金額30%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申請科技金融支持資金有關申報時間、申報方式等事項,以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kw.beijing.gov.cn ;zgcgw.beijing.gov.cn)上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類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申請科技金融支持資金,應按照相關實施細則、申報通知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說明文件。
第二十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依據項目情況委托各分園管理機構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相關材料初審后進行復核,根據審核結果形成支持方案,報行政辦公會審議。
經審議通過的支持名單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單位予以支持。在支持資金撥付前,如企業、金融機構、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已經吊銷、注銷或注冊地遷出北京市,或在“信用中國”網站上被列為“失信懲戒對象”,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獲得科技金融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財政資金管理要求進行賬務處理,接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支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科技金融支持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在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為準進行計算),3年內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創新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9〕6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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