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托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托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銀監會近日起草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辦法》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一是目前沒有相關制度對委托貸款的適用范圍、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規范。二是近年來,委托貸款業務快速增長,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比如受托銀行越位承擔風險、借道規避監管要求等。
問:《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辦法》的總體思路是“準確定位、回歸本源,限制范圍、避免套利,問題導向、嚴格設限,加強管理、規范發展”。
問:《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分為五章,共三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委托貸款適用范圍、定義和原則,明確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二章業務管理,規范了委托貸款的申請前提、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合同要求、賬戶管理、賬務處理等。強調商業銀行嚴禁接受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銀行授信資金、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籌集的他人資金等用于發放委托貸款。
第三章風險管理,從資金審查、授權管理、賬務核算、信息報送、業務檢查等多維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強調商業銀行應對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托貸款業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提出銀監會對違規辦理委托貸款業務,代委托人或借款人承擔風險,以及未及時、準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托貸款業務信息的商業銀行應采取的監管措施和監管處罰。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解釋權、實施時間。
問:《辦法》如何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進行規范?
答:《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嚴禁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托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問:《辦法》對委托貸款的資金用途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受托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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