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0〕13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方向發展,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生態,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支撐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方向發展,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生態,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支撐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產業垂直、細分領域,配備專業服務團隊,主要為早期“硬科技”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提供培訓、輔導、路演、投資以及技術、人才、供應鏈、市場渠道等各類資源對接服務的創業孵化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應堅持專業、專注、專精的發展目標。應聚焦專業,廣泛引進專業人才,配備專業條件,搭建專業平臺,為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務;應保持專注,密切跟蹤全球前沿技術發展趨勢,建立早期“硬科技”創新項目的發現、評價、篩選、培育機制,積極開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應突出專精,加強導師營建設,加大早期項目投資,精耕細作,精益求精,探索創業孵化服務新機制、新模式,更好滿足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的需求。
第四條 孵化器認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參與、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標準、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全市孵化器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孵化器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孵化服務領域應屬于本市重點發展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電路、醫藥健康、智能裝備、節能環保、新能源智能汽車、新材料、人工智能、軟件和信息服務以及科技服務業等高精尖產業領域。
(二)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專業服務:
1.專業平臺服務。通過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設專業技術領域內開放式的公共服務平臺,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測試等服務。
2.供應鏈服務。發揮供應鏈整合優勢,為在孵企業提供原料采購、原型打樣、批量試制、集成開發、倉儲物流等服務。
3.資源對接服務。廣泛鏈接創新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產品設計、品牌策劃、市場營銷以及創業培訓、融資對接、知識產權、技術轉移、財務、法律、商務等服務。
(三)上年度取得的專業服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應不低于30%,或近兩年專業服務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創業導師營,為在孵企業提供技術、財務、市場、經營、管理、知識產權、商務等方面的培訓和指導。每年組織導師服務應不少于50人次。
(五)設立天使或創業投資基金,或利用自有資金開展早期項目投資。上年度在孵企業中獲得投資的企業占比應不低于30%,且獲得投資的企業中孵化器投資的企業占比應不低于10%。
(六)擁有專業化、職業化的運營團隊,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產業領域的從業背景,以及投融資、生產、銷售、供應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驗。
(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0家,在孵企業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速應不低于10%。已申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國家新藥、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應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30%。
上述在孵企業是指孵化器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符合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硬科技”創新企業,主營業務不屬于《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限和限制目錄》范圍。
2.從業人員總數在100人以下,上年度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七條 孵化器認定每年組織一次,申請機構應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證件(復印件);
3.開展專業平臺、供應鏈、資源對接以及創業導師、早期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說明材料,在孵企業發展情況的說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申請機構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專業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第八條 市科委組織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的申請機構組織實地核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核查結果提出孵化器認定名單,在市科委官方網站(網址:http://kw.beijing.gov.cn)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科委組織核查,屬實的不予認定;無異議的,頒發“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證書”。
第九條 評定為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第十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其資格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須重新認定。
第十一條 孵化器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市科委報告。經市科委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認定資格繼續有效;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取消其認定資格。孵化器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市科委申請變更名稱。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應按規定每年向市科委報送年度發展情況,認定資格有效期內累計2次不報送且經催告后仍逾期不報的,取消其認定資格。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認定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申報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有影響公正評審行為的;
2.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逾期未向市科委報告的;
3.以孵化器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違法經營,或其他與孵化器認定有關事項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4.孵化器運營主體被依法終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第四章 發展促進
第十四條 加強動態管理。市科委每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經認定的孵化器進行評估,綜合評估孵化器運營管理、機制創新、孵化服務等方面的情況。經評估孵化模式、服務成效均較為突出,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效應的孵化器可評定為年度標桿孵化器。評定結果當年有效。
第十五條 吸引社會投資。支持設立孵化接力基金,專注投資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資的優質項目,引導社會資本更多關注早期項目投資。
第十六條 引進專業人才。鼓勵孵化器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運營團隊的專業化水平。廣泛吸引具有國際視野、相關行業背景和創業經歷的專業人才加入創業孵化行業,為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傳授創業經驗、提供創業指導、對接創業資源。
第十七條 開展區域布局。鼓勵具備條件的區、開發區按照區域功能定位和主導產業發展方向,加強醫藥健康、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5G等細分產業領域內的專業孵化器布局。支持在高校院所內部及周邊建設一批專業孵化器。
第十八條 推進對外合作。支持本市孵化器加強與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以及津冀地區孵化器的業務合作,加強供應鏈等資源對接,不斷拓展孵化服務鏈條。
第十九條 加強國際交流。鼓勵孵化器搭建海外業務平臺,深度融入全球創業孵化服務網絡,為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對接國際技術、資金、人才、市場等資源。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業務渠道,開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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