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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海淀區金融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含四板掛牌補貼)
    發布時間:2020-10-28 11:27 發布人: 瀏覽:126 分享:

    2020年海淀區金融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海淀區科技金融創新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在服務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和中關村科學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關于促進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海行規發〔2018〕11號)、《關于促進海淀區金融科技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海行規發〔2018〕12號)、《海淀區關于支持企業上市發展的若干措施》(海行規發〔2018〕13號)制定本申報指南。

     

    第二條 本申報指南所指金融機構具體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托、金融租賃、財務公司、消費金融、金融資產、金融控股、銀行直投、銀行理財子公司、公募基金等。本申報指南所指類金融機構具體包括:股權投資機構(含天使投資、并購基金、產業基金)、資本控股、券商私募基金、第三方支付機構、金融要素市場機構以及金融科技機構等。原則上享受本申報指南政策支持的企業的注冊、納稅、開戶、統計地均在海淀區。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條 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符合區域發展定位的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租用辦公用房從事金融業務的,連續三年給予房租補貼;結合對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及重要經濟指標的支撐作用,對入駐特色金融樓宇的科技金融機構,連續三年給予房租補貼(補貼面積等標準在樓宇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結合對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及重要經濟指標的支撐作用,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總部型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具體執行標準參照市級政策,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對在海淀區注冊設立且已獲得一次性資金補助的總部型金融機構,實收資本增資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增資獎勵(具體執行標準參照市級政策,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總部型金融機構購買辦公用房從事金融業務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租用辦公用房的,連續三年給予房租補貼。

     

    第五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銀行、保險、證券、金融租賃、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個人征信、第三方支付、銀行理財子公司、公募基金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業務資質(或金融牌照)。單家企業獲得(含新遷入海淀區)單個資質(或牌照)一次性補貼50萬元(或100萬元)。

     

    第六條 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外資金融機構,參照內資金融機構給予其相關政策支持;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外資金融機構中國總部、外資控股金融機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引進重點外資金融機構區域總部做出突出貢獻的非政府組織和單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引進獎勵。

     

    第七條 支持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支持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對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機構,按照不超過平臺建設費用50%的標準給予補貼,單個平臺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入駐金融科技主題樓宇且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依法合規經營的金融科技機構可享受房租補貼,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可同時享受科技企業相關政策支持。

     

    第八條 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經國家、北京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或會商的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或管理企業(其發起設立的基金在海淀區注冊并納稅,在海淀管理的基金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投資于海淀區的創業企業后,結合對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及重要經濟指標的支撐作用,按照本指南第三條給予房租補貼。對在海淀區成功實現退出的基金管理人,結合對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及重要經濟指標的支撐作用,根據其在京實際投資規模給予激勵(具體執行標準參照市級政策,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

     

    第九條 按照《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后,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 對高新技術企業發行的,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國家重點戰略方向的債券等直接融資產品,給予50%的中介費用補貼,單家企業每年補貼上限為100萬元。擬上市企業參照該標準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中小微企業開展首筆信貸業務的銀行給予首筆貸款金額2%的補貼,單家銀行或分支機構每年補貼上限為100萬元。

     

    第十二條 為中型企業融資提供信用貸款的銀行等機構承擔的信貸損失,按照損失本金部分的20%給予信貸風險補償;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信用貸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的信貸損失,按照損失本金部分的50%給予補償。高新技術企業類中型和小微企業的補償標準為50%、70%,單家銀行或分支機構每年補貼上限為500萬元。若北京市或海淀區出臺相關新政策,則按照新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對戰略新興產業初創企業在區域內保險機構為本企業員工投保的、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產品按不超過保費的50%予以補貼,單家企業每年補貼上限為20萬元。

     

    第十四條 對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海淀區企業,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中介費用補貼,按照企業啟動上市、輔導備案、證監會已受理等分階段進行補貼,每階段補貼1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海淀區企業,結合對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及重要經濟指標的支撐作用,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的中介費用補貼。支持新三板創新層企業規范運營,按照每家企業每年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對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四板)掛牌(孵化板除外)的海淀區企業,結合對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及重要經濟指標的支撐作用,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的中介費用補貼。

     

    第十七條 對參加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董秘資格培訓的海淀區上市公司以及在北京證監局已輔導備案、中國證監會首發申請已受理的海淀區擬上市企業,按每家企業每年一人次的標準,給予培訓費100%補貼。

     

    第十八條 對上市企業實施海外并購過程中所發生的中介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200萬元;對上市企業實施境內并購過程中所發生的中介費用,按照并購交易額的2%給予資金支持,單家企業補貼上限為50萬元,如并購項目實現并表到海淀區的,補貼上限為2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九條 本申報指南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符合本申報指南規定的單位,按照要求在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的企業自收到補貼資金之日起十年內如遷出海淀區,應于遷出前30個工作日將補貼資金退還至海淀區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單位應配合海淀區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或不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效果評價的,海淀區財政部門可收回已撥財政資金,并由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申報指南由海淀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申報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實施期結束后原有辦法相關條款同時廢止)。本申報指南條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補貼資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2020年10月

     



     

    海淀區金融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操作指引

     



     第一節 一次性資金補助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四條、第八條。

      二、申報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區金融企業一次性資金補助申請表》(附件1)

      2.《海淀區金融企業一次性資金補助受理表》(附件2)

      3.《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同時填寫以下表格:

      ①《股權投資基金或管理企業主要發起人、高管情況表》(附件4)

      ②《股權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5)

      (二)材料

      1.享受補助的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事項、企業成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構成、業務范圍、業務開展、發展規劃和稅收情況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補充管理基金情況和投資情況等)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或批復(備案)證明文件復印件(“兩會”監管范圍外的機構可不提供)

      4.驗資報告、驗資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上年度審計報告及中介機構(具有相當資質)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當年新成立機構可不提供)

      6.承諾函(附件6)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①合伙協議、基金募集協議文件

      ②投資項目評估機制、投資決策機制、投資激勵約束機制等規章制度

      ③投資項目清單、投資項目投資協議、受投企業股東會決議、銀行匯款回單及工商變更等證明文件

      注:上述材料先行準備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初審合格后再根據情況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詢

      金融市場科(持牌金融機構) 電話:88497661

      金融發展科(股權投資機構) 電話:88494773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317(金融市場科)、東303(金融發展科)

     

      第二節 購(租)房補貼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申報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區企業購(租)房補助申請表》(附件7)

      2.《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以下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補充填寫:

      ①《股權投資基金或管理企業主要發起人、高管情況表》(附件4)

      ②《股權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附件5)

      以下為金融科技企業補充填寫:

      《金融科技企業主要發起人、高管情況表》(附件8)

      (二)材料

      1.享受補助的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事項、企業成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構成、業務范圍、業務開展、發展規劃和稅收情況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補充管理基金情況和投資情況等)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或批復(備案)證明文件復印件(“兩會”監管范圍外的機構可不提供)

      4.驗資報告、驗資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購(租)房合同復印件(具體房租補貼事項以合同、發票(票據)為準。若房租事項發生變更,以最新合同為準,且不超過房租補貼面積上限)

      6.購(租)房發票復印件(可先提供首次房租付款發票,但須按照給付租金進度,在本年度房租補貼申請期限內,或申請下年度房租補助前,將發票全部補全)

      7.承諾函(附件6)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①管理公司章程、基金合伙協議、出資確認書、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②投資項目評估機制、投資決策機制、投資激勵約束機制等規章制度

      ③投資海淀區項目清單、投資項目投資協議、受投企業股東會決議、銀行匯款回單及工商變更、被投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金融科技機構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①獲得知名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私募基金投資或上市公司、國企投資證明材料

      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有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法律服務經驗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

      ③與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科技業務的法律合同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④獨立第三方部門(如金融監管部門、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研究機構)批準設立或認定推薦材料

      ⑤加入自律行業組織證明材料

      注:1.上述材料均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2.在金融科技機構租房補貼材料申報、審核期間,如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需要具備特定的經營必備條件的,區金融辦將要求申報機構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材料。

      三、政策咨詢

      金融市場科(持牌金融機構) 電話:88497661

      金融發展科(股權投資機構、金融科技企業) 電話:88494773(股權投資機構)、88494268(金融科技企業)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317(金融市場科)、東303(金融發展科)

     

      第三節 直接債務工具融資中介費用補貼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十條。

      二、申報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區促進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9)

      2.《直接債券工具中介費用明細統計表》(附件10)

      3.《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和財務章。

      (二)材料

      1.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直接債務工具發行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3.承諾函(附件6)

      4.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明材料(包括國家高新或中關村高新)

      5.稅務機關出具的2019年度“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或2019年度稅收繳款單復印件或稅務機關出具的其他納稅證明材料

      6.與申報金額相對應的中介費用憑證。每筆費用須提供發票、合同和付款憑證

      7.直接債務工具發行收款憑證

      8.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關于xxx公司輔導備案登記的受理函》或《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或《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單》或上交所出具的《關于受理xxx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的通知》或深交所出具的《關于受理xxx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通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在北京證監局輔導備案或中國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首發申請已受理階段、且為非高新技術企業的擬上市企業提供此項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蓋公章;初審合格后再根據情況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詢

      金融市場科 電話:88497661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317

     

      第四節 首筆貸款補貼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十一條。

      二、申報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區促進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9)

      2.《海淀區中小微企業首筆貸款補貼明細表》(附件11)

      3.《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二)材料

      1.銀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稅務部門出具的2019年度“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或2019年度稅收繳款單復印件或其它能證明2019年稅務部門在我區繳納的證明材料

      3.海淀區貸款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稅務證明文件復印件

      4.2019年為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貸款合同復印件

      5.能證明首筆貸款的證明材料,如人民銀行出具的征信記錄等

      6.貸款企業2018年度利潤表

      7.承諾函(附件6)

      注:上述材料先行準備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初審合格后再根據情況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詢

      金融市場科 電話:88497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317

     

      第五節 信貸風險補償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十二條。

      二、申報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區促進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9)

      2.《海淀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明細表》(附件12)

      3.《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蓋公章。

      (二)材料

      1.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機構或獲得所屬總行(總公司)、分行(分公司)授權設立特色金融服務機構的證明文件

      3.稅務部門出具的2019年度“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或2019年度稅收繳款單復印件或其它能證明2019年稅務部門在我區繳納的證明材料

      4.承諾函(附件6)

      5.銀行總行或分行加蓋公章的貸款發放過程依法合規盡責和貸款確認損失(已被劃入損失類貸款或已起訴執行完畢仍有損失)的證明文件

      6.信貸風險補償涉及的貸款合同等復印件

      7.銀行代償通知書及企業破產清算相關材料

      8.中小微企業取得借款時提交給銀行上年度利潤表

      9.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相關證書復印件

      10.對投貸聯動風險補償標準按照北京市投貸聯動實施方案中市區配套政策執行,申報材料參照1-9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蓋公章;初審合格后再根據情況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詢

      金融市場科 電話:88497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317

     

      第六節 初創企業保費補貼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十三條。

      二、申報時效: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簽署的保險合同且到提交材料日未退保的可以申請本項補貼。

      三、申報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區初創企業保費補貼申請表》(附件13,由初創企業提供)

      2.《初創企業保費補貼申請明細表》(附件14,由初創企業提供)

      3.《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由初創企業提供)

      4.《初創企業保費補貼匯總表》(附件15,由保險公司提供)

      5.《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由保險公司提供)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和財務章。

      (二)材料

      1.保險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稅務機關出具的保險機構的納稅證明材料(與上級公司統一納稅的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3.監管部門對相應保險產品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4.初創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承諾函(附件6,由初創企業提供)

      6.稅務機關出具的2019年度“涉稅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或2019年度稅收繳款單復印件,或稅務機關出具的其他納稅證明材料

      7.涉及的保險合同(包括退增保補充材料)、發票和付款憑證復印件

      8.在職人員醫療保險繳費申請表復印件(即社保表13)、增減員說明

      注:1.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蓋公章。

      2.初審合格后,區金融辦可能根據具體保險產品審核的需要,要求申報機構補充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三、政策咨詢

      金融市場科 電話:88497661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317

     

      第七節 上市(掛牌)中介費用補貼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申報時效及申報對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擬上市企業(含境外退市后擬境內上市的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申報期已退市的除外)、四板掛牌企業(孵化板掛牌企業除外)可申請上市(掛牌)中介費用補貼。

      三、申報材料

      (一)表格

      1.《上市(掛牌)企業補貼申請表》(附件16)

      2.《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二)材料

      1.承諾函(附件6)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費用明細統計表(附件18)及與申報金額相對應的中介費用憑證。每筆費用須提供發票、合同和付款憑證

      擬上市企業須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①與券商簽署的上市協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XXX公司輔導備案登記的函》、《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單》(以上材料均為復印件,申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提供)

      ②近3個年度的審計報告(僅第一次申報時提供)

      ③由合作券商撰寫的申報補貼當年的推薦意見(附件17),以及由企業出具的按季度劃分的上市計劃安排表(表頭加蓋公章)

      注:1.境外退市后擬境內上市的企業,另須提交境外退市的相關證明文件。

      2.新三板掛牌企業擬境內上市且未享受過區內上市(掛牌)相關補貼政策,可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新三板掛牌企業須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①近1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②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批復》或全國股轉系統《關于同意XXX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

      四板掛牌企業須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①近1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②《北京股權交易中心關于同意XXX公司在(標準板掛牌/科技創新板掛牌/文化創意板掛牌/大學生創業板展示)的函》

      注:初審合格后再根據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詢

      促進企業上市服務中心 電話:88493426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416

     

      第八節 新三板創新層掛牌企業補貼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十五條。

      二、申報時效及申報對象:進入全國股轉系統正式公布的2020年創新層掛牌公司名單的企業可申請創新層掛牌企業補貼。

      三、申報材料

      (一)表格

      1.《上市(掛牌)企業補貼申請表》(附件16)

      2.《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二)材料

      1.承諾函(附件6)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近1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正式發布的當年創新層掛牌公司名單的證明文件

      5.提供由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費發票及與之對應的合同和付款憑證,并填寫費用明細統計表(附件18)

      注:初審合格后再根據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詢

      促進企業上市服務中心 電話:88496397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416

     

      第九節 董秘資格培訓費用補貼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十七條。

      二、申報時效及申報對象:已參加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董秘資格培訓且在北京證監局輔導備案或中國證監會已受理或上交所已受理或深交所已受理的擬上市企業和上市公司可申請董秘資格培訓費用補貼。

      三、申報材料

      (一)表格

      1.《上市(掛牌)企業補貼申請表》(附件16)

      2.《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二)材料

      1.承諾函(附件6)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4.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關于XXX公司輔導備案登記的受理函》或《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單》或上交所出具的《關于受理XXX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的通知》或深交所出具的《關于受理XXX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通知》或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XXX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或《關于同意XXX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

      5.提供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董秘培訓費發票,并填寫費用明細統計表(附件18)

      注:初審合格后再根據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詢

      促進企業上市服務中心 電話:88493426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416

     

      第十節 并購重組中介費用補貼

      一、申報依據:《申報指南》第十八條。

      二、申報時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并購重組的符合條件企業可申請并購重組中介費用補貼資金。其中,海外并購中介費用補貼由海淀園國際合作處受理,聯系電話:88499590。

      三、申報材料

      (一)表格

      1.《并購重組中介費用補貼申請表》(附件19)

      2.《海淀區預算單位(企業)銀行賬戶備案登記表》(附件3)

      (二)材料

      1.并購重組中介費用補貼申請書(包括申請事項、企業情況介紹、并購情況介紹、投資、納稅情況及發展規劃,申報企業為并購主體,且是海淀的企業)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承諾函(附件6)

      4.證監會、交易場所等部門核準、登記、備案等相關并購重組證明文件

      5.與申報金額相對應的中介費用憑證。每筆費用須提供發票、合同和付款憑證,并填寫費用明細表(附件18)

      6.提供經證監會、交易場所等部門認可的董事會公開發布公告或經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并提供并購交易協議及并購交易金額支付憑證

      7.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初審合格后再根據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詢

      促進企業上市服務中心 電話:88496397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路6號海淀招商大廈西416

      本申報操作指引由海淀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解釋。由于2020年上市(掛牌)中介費用補貼(境內、境外上市企業)、續貸中心獎勵已單獨制定2020年相關申報操作指引并組織實施,故不再列入此指引中。

    附件:海淀區金融產業發展資金申報表格、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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