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火字〔2020〕186 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落實《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完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我中心分別開展了兩批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備案工作,在全國已布局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36家。
為加強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規范化管理,高質量落實《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試行)》相關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正式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將修改意見電子版和紙質蓋章件反饋至火炬中心。
聯系人:科技部火炬中心技術市場與成果轉化處 周航
電? 話:010-88656335
郵? 箱:jissc2@ctp.gov.cn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若干規定,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相關精神,建立支撐我國創新體系建設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規范建設和運行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是指經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依托有關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托機構”),承擔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養任務的實體培訓機構。
第三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不改變原有隸屬關系,在業務上接受依托機構上級單位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備案、考核、調整和撤銷,制定有關管理規定,開展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交流,并監督指導其運行。
第五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是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直接管理單位,負責本轄區內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具體管理,制定實施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管理制度,審核并上報年度培訓計劃和總結報告,負責中高級技術轉移專業人員備案組織工作。
第六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依托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基地運行管理辦法,具體承擔培訓實施工作和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托機構依法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機制,主要包括: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訓效果跟蹤反饋等制度;
(三)具備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素質較強、具有豐富教學和實踐經驗,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四)具備用于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活動的穩定場所;
(五)具備滿足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需要的教學和輔助設施;
(六)具備圍繞重點領域人才需求拓展技術轉移人才培訓的能力。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八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實際運行單位為依托機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原則運行。
第九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主要承擔科技部火炬中心技術轉移人才培訓工作,承辦本轄區技術轉移人才培訓和專項培訓工作,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訓理論研究,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項目、培訓課程和培訓教材。
第十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應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試行)》和備案管理相關要求,將符合條件的中高級技術轉移專業人員名單報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應嚴格遵守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持續強化師資隊伍建設,構建本轄區技術轉移人才培訓體系,逐步形成技術轉移專業培訓品牌。
第十二條 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職業培訓收費許可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可結合自身優勢面向廣大社會需求,探索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市場化培訓。
第十三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應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技術轉移機構和行業組織的優質資源,開展國際化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提高技術轉移專業人員國際化水平。
第十四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應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積極開發在線學習平臺,拓展網絡遠程培訓。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備案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評審推薦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依托機構經評審、公示后,報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備案程序如下:
(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加蓋公章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報送函,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建設規劃》和《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推薦表》,并以附件形式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科技部火炬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對依托機構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如有必要可進行實地考察或評審答辯,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其官網對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依托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結束后,正式印發公布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名單的通知;
(四)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經備案后,統一命名為“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實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兩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組織實施,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科技部火炬中心組織相關專家、機構進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訓績效、誠信記錄等內容,考核評價結果面向社會公開發布。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進行模式和經驗推廣,優先承辦國家技術轉移相關培訓任務;對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應在培訓項目安排、政策支持和經費分配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十九條 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資格:
(一)連續兩次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二)依托機構發生內部調整,不具備繼續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工作的條件;
(三)依托機構自行要求撤銷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資格;
(四)依托機構被依法終止;
(五)依托機構有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依托機構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等情況,應在30日內向所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核實后需進行調整、撤銷等處理的,應及時函告科技部火炬中心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取消基地資格的,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依托機構的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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