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火字〔2020〕239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關于完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規則的相關要求,結合新頒布的《民法典》合同編有關規定,我中心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進行了修訂,形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各省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請各省市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高度重視,認真組織,于2021年1月8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火炬中心技術市場與成果轉化處。
聯系人:任? 潔? 陳? 彥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二區甲18號
電? 話:010-8865633188656333
傳? 真:010-88656334
郵? 箱:jissc2@chinatorch.gov.cn
附件:1.《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規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技術進口合同可由境內委托方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技術出口合同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定義】本辦法所稱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是指依據本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申請的合同文本所涉及的技術內容進行形式審查,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要求,并予以認定登記的專項管理工作。
第四條 【組織機構】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批準設立和撤銷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并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受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申請。
第五條 【管理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并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監測工作。
第六條 【管理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 【聯合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技術合同審查機制,對大額技術合同或存在爭議的技術合同,聯合稅務等部門進行審查和認定。
第八條 【登記機構要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須具備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條件,有兩名以上(含)技術合同登記人員。
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可受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九條 【登記適用政策】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可享受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當事人應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妥善保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留存備查。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可作為當事人研究開發費用投入、技術性收入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登記適用政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十一條 【登記事項】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登記。其主要事項包括: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交易額。
第十二條 【登記主體】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當事人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在合同生效后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 【登記要求】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合同書、電子合同等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書可參照使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外文合同應當提交與原合同釋義相同的中文副本及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一致性承諾書。
第十四條 【登記要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書、電子合同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核,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
第十五條 【登記要求】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規范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合同內容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六條 【登記要求】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應當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
第十七條 【登記時限】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第十八條 【分類登記和登記證明】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向當事人出具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并載明技術合同成交額和技術交易額。
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無效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十九條 【檔案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制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檔案保管期限為五年。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做好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條 【保密要求】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當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脫密處理,并出具脫密證明,方可進行認定登記。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保守技術合同的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異議處理】當事人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結論有異議的,可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或其上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 【異議處理】財政、稅務等機關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持有異議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變更處理】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布無效的,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登記機構對變更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重新核定技術交易額;注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稅務機關。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資格取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登記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問題的,可撤銷其登記機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經費保障與激勵】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成績顯著的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法律責任】對于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對其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責任】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泄露技術合同的商業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2月16日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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