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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2021年度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9-20 13:55 發布人: 瀏覽:17 分享: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6〕52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系列文件的通知》(京發〔2017〕27號)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根據《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13〕177號),現組織開展2021年度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的申報和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包括以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和擁有設計部門或機構的法人單位。

    二、申報條件

    1.以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以工業設計、服裝設計、時尚設計、工藝美術設計、平面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其他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成立三年以上;以建筑設計、工程設計、規劃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成立五年以上(至申報截止日)。

    (2)有較好的開展設計活動的研究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設計任務、提供設計服務、提供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3)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擁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經驗豐富的設計隊伍,設計人員占職工總人數的比重不低于50%。以工業設計、服裝設計、時尚設計、工藝美術設計、平面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其他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近兩年每年設計服務收入不低于300萬元;以建筑設計、工程設計、規劃設計為主營單位業務的法人單位,近兩年每年設計服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2.擁有設計部門或機構的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其他法人單位申請認定應確定具備以下條件:

    (1)已設立獨立的設計部門或機構兩年以上(至申報截止日),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較好的設計創新條件和基礎設施,擁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經驗豐富的設計隊伍,能綜合運用設計、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自行完成或主導完成設計創新的能力。

    (2)重視設計創新工作,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每年能為設計創新中心的運行提供固定的經費支持、技術支撐及后勤保障。

    (3)擁有較強的設計創新能力,業績突出,設計創新產品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近兩年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共計不低于10項。

    3.兩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申報程序

    1.征集。單位需下載填寫附件中的申請書,登錄首都之窗網站“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網上申報系統”(http://adkx.net/w0ji2,請使用“一證通數字證書”登錄),將word版申請書與相關附件材料一并上傳至申報系統,紙質申報材料蓋章原件請留存備用。以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填寫附件2申請書,擁有設計部門或機構的法人單位填寫附件3申請書。系統填報時間:2021年9月22日9:00至10月18日24:00。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形式審查,若申報材料不合格退回修改,請隨時關注申報系統狀態、手機保持通暢。

    3.評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主體及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必要的現場核查,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評審意見進行審核。

    4.公示。擬認定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5.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后予以授牌,統一命名為“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

    四、聯系方式

    聯系人:楊昭

    申報業務咨詢:82005360

    五、注意事項

    1.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況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結果作為認定的依據。企業不配合核查或經核查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認定資格。

    2.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從未指定、授權或委托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申報的代理活動。相關機構或個人的代理行為與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無關。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申請書》模板(以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

    3.《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申請書》模板(擁有設計部門或機構的法人單位)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9月22日

    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設計與產業融合,推動北京市設計產業發展,按照《北京市促進設計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京政發〔2010〕29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設計是指集成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與社會經濟要素,基于智力和創意,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生產、生活價值和品質的創新活動,包括工業設計、建筑設計、工程設計、規劃設計、集成電路設計、服裝設計、工藝美術設計、平面設計、展示設計、電腦動漫設計、時尚設計等領域。

      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是指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設計創新基礎良好、服務能力較強、隊伍建設完備、業績突出、發展水平居北京市先進地位的法人單位。

      第三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管理工作。認定中堅持自愿申報,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的主體為在北京市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包括以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擁有設計部門或機構的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其他法人單位。

      第五條 申報主體應當符合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北京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要求,擁有較好的設計創新基礎和經驗,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第六條 以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工業設計、服裝設計、電腦動漫設計、時尚設計、平面設計、工藝美術設計、展示設計、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成立三年以上;以建筑設計、規劃設計、工程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成立五年以上。

      (二)有較好的開展設計活動的研究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設計任務、提供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三)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擁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經驗豐富的設計隊伍,設計人員占職工總人數的比重不低于50%。以工業設計、服裝設計、電腦動漫設計、時尚設計、平面設計、工藝美術設計、展示設計、集成電路設計等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單位,近兩年每年設計服務收入不低于300萬元;以建筑設計、規劃設計、工程設計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近兩年每年設計服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第七條 擁有設計部門或機構的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其他法人單位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設立獨立的設計部門或機構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較好的設計創新條件和基礎設施,擁有一定規模,結構合理,經驗豐富的設計隊伍,能綜合運用設計、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自行完成或主導完成設計創新的能力。

      (二)重視設計創新工作,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每年能為設計創新中心的運行提供固定的經費支持、技術支撐及后勤保障。

      (三)擁有較強的設計創新能力,業績突出,設計創新產品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近兩年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版權共計不低于10項。

      第八條 兩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 定

      第九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擇優認定的原則,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認定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主體填寫《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認定申請書》,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交。

      (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主體與材料進行考核評審,并進行必要的現場審查,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三)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根據評審意見,審核并確定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名單,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條 公示無異議的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后予以授牌,統一命名為“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名單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二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已認定的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接受復核的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應當填寫《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復核表》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復核,以公告形式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十四條 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所在的法人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之日起,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調整情況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備案。

      第十五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調整和撤銷的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六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過相關政策手段,支持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區縣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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