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于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鑒于融資租賃在美國戰后發展中發揮的巨大作用,其他西方國家迅速引進加以應用,使得西方國家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得以快速發展,并逐漸在世界上確立了領先地位。目前在西方發達國家,融資租賃已經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的第二大融資渠道。其市場滲透率已達到17%至30%,標的物更是涉及方方面面,大到飛機、輪船,小到汽車、電腦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按照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計算,我國融資租賃滲透率大約為4.14%,
融資租賃在中國一共有三次投資熱潮:第一次是改革開放初期融資租賃引入中國;第二次租賃投資熱潮是我國入世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重組熱潮;第三次租賃投資熱潮起源于2004年底,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開展了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
二、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金融租賃具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2大品種:直接融資租賃和出售回租。
金融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定所需設備后,由租賃公司(出租人)負責購置,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約定期交納租金。金融租賃合同通常規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毀約,租賃期滿后,租賃設備可以由承租人選擇退租、續租或將產權轉移給承租人。金融租賃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1]
不同國家對金融租賃的定義、性質有不同的提法和規定。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所制定的國際會計標準17中對金融租賃所作的定義是:“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在實質上將屬于資產所有權上的一切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的一種租賃。至于所有權的名義,最終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中國規定的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并將它出租給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的一種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結束后,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產權轉讓費,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也可作其他選擇。 [2]
金融租賃是一種以融物代替融資,融物與融資密切相連的信用形式。它以融通資金為直接目的,以技術設備等動產為租賃對象,以經濟法人——企業為承租人,具有非常濃厚的金融色彩。
三、二者的比較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均來自同一英文單詞“Financial Lease”的翻譯。只不過在中國,因金融監管體系的特性,以及對租賃內涵的認識不同,才產生了差異。表面上看其差異不大,但實質上看,不管是經營管理,還是行業監管,區別還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的定義是一樣的
不管是哪種租賃,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同屬《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出賣人和租賃物件標的物,均由承租人選擇,從法理上沒有任何區別。
2.業務操作原理是一樣的
企業要依法經營,在操作上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雖然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則上沒有什么不同。沒有離開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3.會計的定義是一樣的
會計注重的是實質勝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變,叫什么名字,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辦。因此也不會有區別。
4.稅務部門的定義是一樣的
稅法的依據來自法律,法律沒有不同,稅收的征收政策也沒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還是“融資”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監管部門不一樣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并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實際上只能做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雖然有類似資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風險控制限制,但終究是對借款的限制。對于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的租賃公司來說,一個借款單位,真正能借到的資金比例(瞬間除外)一定小于1:10。
由此可見: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這是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因此金融租賃的資金銷售,不等于融資租賃的物件銷售。于是也解釋了租賃額以幾何爆炸方式增長那么快,而租賃的市場滲透率卻沒有太多長進。
2.財稅政策不一樣
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原則上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一旦出險“關注類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資產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
3.國家統計口徑不一樣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金融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
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情況”月度統計中,新增固定資產,金融租賃的數據在“金融業”的統計中,融資租賃的數據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的統計中。要注意的是上述統計是累計新增固定資產的統計,不是租賃額的統計。不是新增固定資產的出售回租或租賃都不在這個統計范疇。
四、差異化的結果和業務發展對策
(一)監管不一樣,業務主導模式就不一樣
不同的監管方式導致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機構租賃公司在信貸監管體系下注重租賃規模,注重用信貸標準經營租賃,忽視對租賃標的物的重視。融資租賃公司對物的關注遠大于金融租賃公司,尤其是廠商租賃,更顯突出。
在信貸的監管機制下,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的客戶群還是在大型國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設上。融資租賃公司受限于融資成本高和融資規模的現實,更多收益來自貿易、服務和資產管理環節,因此主要客戶群來自優質的中小企業。
(二)真租賃與假租賃
融資租賃的好處與信貸相比在于:租賃公司同時擁有債權和物權。通過對物權的處置,可以彌補債權方面的損失,從而降低了對承租人信用的過度要求。填補了信貸客戶被刷下來的優質客戶的市場空白。
租賃公司給出資人提供一個收益和安全都適中的放款平臺,租賃公司從中獲取做租賃項目的資金來源。融資租賃與信貸本是互補關系,若都把租賃當信貸做,最大的問題就是與銀行競爭優質客戶。
(三)差異需要互補和融合
融資租賃因為用金融手段綁定了物權已經衍生的服務和資產管理。因此融資租賃的收益不僅來自金融,還有貿易、服務、資產管理方面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將租賃資產銷售出去,用別人的資產獲取自己的收益。
我們所說的互補和融合主要在于:“金融租賃”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獲取收益外,還要爭取在貿易、服務和資產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做更多的優質租賃資產銷售給“金融租賃”公司。兩類租賃公司都應該爭取將租賃資產銷售出去,做到增大租賃資產的同時不增加信貸規模。
(四)行業整體由信貸推動向資本推動轉變
融資租賃在國外是由資本推動的,在中國目前這個階段是由信貸推動的。資本推動的融資租賃,增加了固定資產的投資,帶動的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增加了運輸車輛和商業房產的需求,增加了稅收和就業。
信貸推動的租賃,因為主要客戶群還是在大型國企、央企存量資產的租賃和地方政府融資的租賃,民營經濟還是沒帶動起來。融資租賃在促進實體經濟投資方面還是沒有完全發揮出應有的重要作用。
融資租賃要健康發展,應從信貸推動向資本推動轉變。租賃公司不是為了擴大信貸規模無限制地擴大資本金,而是如何將存量的租賃資產在資本市場上銷售。租賃公司所從事的交易應該與國家宏觀調控同步運行,不應為突破信貸規模而做租賃,為突破地方政府融資規模限制做租賃,成為反周期的工具。這樣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為此付出代價,沒有可持續發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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