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海淀區科技金融創新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在服務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和中關村科學城建設中的作用,根據《關于促進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海行規發〔2018〕11號)、《海淀區關于支持企業上市發展的若干措施》(海行規發〔2018〕13號)制定本申報指南。
第二條 本申報指南所指金融機構具體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托、金融租賃、財務公司、消費金融、金融資產、金融控股、銀行直投、公募基金等。本申報指南所指類金融機構具體包括:股權投資機構(含天使投資、并購基金、產業基金)、資本控股、券商私募基金、第三方支付機構、金融要素市場機構以及金融科技機構等。原則上享受本申報指南政策支持的企業的注冊、納稅、開戶、統計地均在海淀區。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條 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符合區域發展定位的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租用辦公用房從事金融業務的,連續三年給予房租補貼;對入駐特色金融樓宇的科技金融機構,連續三年給予房租補貼(補貼面積等標準在樓宇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總部型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具體執行標準參照市級政策,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對在海淀區注冊設立且已獲得一次性資金補助的總部型金融機構,實收資本增資10億元(含)以上的,給予增資獎勵(具體執行標準參照市級政策,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總部型金融機構購買辦公用房從事金融業務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租用辦公用房的,連續三年給予房租補貼。
第五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銀行、保險、證券、金融租賃、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個人征信、第三方支付、公募基金等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相關業務資質(或金融牌照)。單家企業獲得(含新遷入海淀區)單個資質(或牌照)一次性補貼50萬元(或100萬元)。
第六條 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外資金融機構,參照內資金融機構給予其相關政策支持;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的外資金融機構中國總部、外資控股金融機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引進重點外資金融機構區域總部做出突出貢獻的非政府組織和單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引進獎勵。
第七條 支持商業銀行增設便民服務網點,對在海淀區偏遠地帶新設銀行網點的,營業面積超過500平米的,一次性補貼40萬元;營業面積不足500平米的,一次性補貼20萬元。
第八條 支持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機構,按照不超過平臺建設費用50%的標準給予補貼,單個平臺最高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入駐金融科技產業集聚區的金融科技機構可享受房租補貼,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可同時享受科技企業相關政策支持。
第九條 對在海淀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經國家、北京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或會商的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或管理企業(其發起設立的基金在海淀區注冊并納稅,在海淀管理的基金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投資于海淀區的創業企業后,按照本指南第三條給予房租補貼。對在海淀區成功實現退出并支持海淀區企業掛牌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根據其在京實際投資規模給予激勵(具體執行標準參照市級政策,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
第十條 對于上一年度累計投資3個(含)以上海淀區內天使投資項目的投資機構,按照其投資于海淀區企業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投資補助,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上限為100萬元。將天使投資人才納入“海英人才”專項,對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人連續三年給予資金補助,每年最高30萬元。
第十一條 按照《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后,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納所得稅。
第十二條 對高新技術企業發行的,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國家重點戰略方向的債券等直接融資產品,給予50%的中介費用補貼,單家企業每年補貼上限為100萬元。擬上市企業參照該標準給予支持。對從駐區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純信用貸款的中型、取得借款的小微企業分別按照基準利率的25%、50%給予貸款貼息補助。高新技術企業類中型和小微企業的補償標準為50%、100%,單家企業僅可就一個貸款項目申請補貼,補貼上限為50萬元。擬上市企業參照中型企業標準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對中小微企業開展首筆信貸業務的銀行給予首筆貸款金額2%的補貼,單家銀行或分支機構每年補貼上限為100萬元。對搭建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平臺(經國家、北京市、海淀區相關部門認定),為初創期戰略新興企業提供孵投貸融資服務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銀行給予補貼,單家機構每年補貼10萬元,補貼期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為中型、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信用貸款的銀行等機構承擔的信貸損失,分別按照損失本金部分的20%、50%給予信貸風險補償;高新技術企業類中型和小微企業的補償標準為50%、70%,單家銀行或分支機構每年補貼上限為500萬元。若北京市出臺投貸聯動政策,則按照市區配套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對科技保險機構為海淀區中小微企業的純信用類貸款承保的保險產品,按保費收入的20%予以補貼,單家保險機構每年補貼上限為100萬元。
第十六條 對戰略新興產業初創企業在區域內保險機構為本企業員工投保的、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產品按不超過保費的50%予以補貼,單家企業每年補貼上限為20萬元,每人每年補貼上限為2000元。
第十七條 對遷入上市(掛牌)企業培育基地的上市(掛牌)企業連續三年給予房租補貼,第一年補貼50%,第二年補貼50%,第三年補貼30%,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第十八條 對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的海淀區企業,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中介費用補貼,按照企業啟動上市、輔導備案、證監會已受理等分階段進行補貼,每階段補貼100萬元。上市前未按照時效申請補貼資金的海淀區上市公司,參照上述資金標準于上市后第二年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對其在海淀區注冊并納稅的上市主體或境內經營實體企業,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中介費用補貼。
第二十條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海淀區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的中介費用補貼。新三板掛牌企業轉板上市后,參照境內上市的標準(合計300萬元)補齊差額。支持新三板創新層企業規范運營,按照每家企業每年1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鼓勵新三板掛牌企業通過定增、發行優先股等方式融資,按照上一年度融資額的1%給予資金支持,單家企業補貼上限為5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對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四板)掛牌(孵化板除外)的海淀區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的中介費用補貼。四板掛牌企業轉板上市后,參照境內上市的標準(合計300萬元)補齊差額。
第二十二條 對參加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董秘資格培訓的上市公司以及在北京證監局已輔導備案、中國證監會首發申請已受理的擬上市企業,按每家企業每年一人次的標準,給予培訓費100%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對將區外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企業)引入海淀區的非政府組織和單位,給予60萬元(或20萬元)的引進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上市企業實施海外并購過程中所發生的中介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200萬元;對上市企業實施境內并購過程中所發生的中介費用,按照并購交易額的2%給予資金支持,單家企業補貼上限為50萬元,如并購項目實現并表到海淀區的,補貼上限為2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在并購重組中通過并購貸款融資的,還本付息后給予基準利率40%的補貼,最高補貼200萬元。區內并購基金對項目實施并購,并購交易金額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在所并購項目通過海淀區企業退出后,給予50萬元一次性并購投資獎勵,單家并購基金每年補貼上限為2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申報指南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海淀區支持核心區自主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申報指南規定的單位,按照要求在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的企業自收到補貼資金之日起十年內如遷出海淀區,應于遷出前30個工作日將補貼資金退還至海淀區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單位應配合海淀區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未按規定使用,或不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效果評價的,海淀區財政部門可收回已撥財政資金,并由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申報指南由海淀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申報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實施期結束后原有辦法相關條款同時廢止)。本申報指南條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補貼資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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