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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關村管委會關于強化高價值專利運營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0-08-27 16:53 發布人: 瀏覽:181 分享: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發揮中關村示范區改革試驗田作用,提高中關村示范區創新創業主體高價值專利運營水平,促進科技成果在中關村示范區加速落地轉化,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研究起草了《關于強化高價值專利運營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0825日至831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lqin@zgcgw.beijing.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73號裕惠大廈C座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電話:010-88827024

    4.傳真:010-88828939

    5.登錄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附件1:《中關村管委會關于強化高價值專利運營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附件2:《中關村管委會關于強化高價值專利運營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附件1  中關村管委會關于強化高價值專利運營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發揮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改革“試驗田”作用,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強化高價值專利和高質量科技成果挖掘、評估、轉化、運用全鏈條服務,提高中關村示范區創新創業主體高價值專利運營水平,促進科技成果在中關村示范區加速落地轉化,推動將專利成果資源優勢轉化為技術優勢和產業優勢,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高價值專利挖掘、布局能力

    1.打造示范性高價值專利挖掘技術轉移服務平臺。推動中關村示范區高校院所、醫院技術轉移機構獨立或與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合作,開展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評價標準或管理規范,建設高價值專利庫;持續跟蹤評價專利運營轉化情況,及時完善專利申請前評估方法和高價值專利培育管理機制;探索通過前期對企業免費許可與后期收益分成相結合的方式推動專利轉化運營。

    2.發揮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專利挖掘作用。引導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圍繞中關村示范區重點產業領域挖掘、篩選高校院所、醫院的高價值專利,與高校院所、醫院溝通對接專利轉化意愿,為其提供專利轉化運營規劃、“服務入股”、投資熟化、孵化培育等服務。

    3.鼓勵開展知識產權公益服務。中關村示范區每年發布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等重點高精尖產業或細分領域專利導航需求,支持知識產權專業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圍繞相關需求,承擔專利導航研究,形成各領域專利技術指南、產業技術路線圖、關鍵核心技術清單等,并將研究成果共享,為中關村示范區創新主體開展專利技術規劃布局提供參考。鼓勵知識產權專業機構開發面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公益性知識產權數據庫,實現重點產業領域專利精準檢索分析。

    二、推動知識產權評估創新

    4.創新科技成果評估機制。向高校院所、醫院推薦一批有經驗、講誠信的知識產權評估評價機構。引導知識產權評估評價機構形成規范的、可操作性較強的科技成果評估方法,提供高質量、高效率科技成果評估評價服務。探索由社會組織牽頭制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評估團體標準。

    5.構建風險共擔的質押融資評估評價模式。推動知識產權專業機構與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共擔機制,支持知識產權專業機構以優惠價格為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評價服務,并承諾在質押融資出現違約時,對知識產權進行處置、對未償還融資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補償。

    三、優化高價值專利運營轉化服務

    6.培育高水平運營服務機構。鼓勵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創新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模式,探索設立專利投資基金,通過買斷方式收儲高校院所、醫院、企業高價值專利,組建專利池,開發形成具有較高市場化價值的專利組合,通過轉讓、許可、新設立企業等方式進行專利運營。

    7.促進質押知識產權處置方式創新。引導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對企業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出現違約時,創新知識產權處置方式,通過股債聯動(債轉股)、收購許可等方式處置違約質押物,保障專利技術對企業發展的持續支撐作用。

    8.探索知識產權交易擔保產品。引導擔保機構在許可、轉讓等知識產權交易過程中,開發知識產權交易信用保證產品,為交易雙方提供履約擔保服務,降低雙方交易風險,促進雙方交易互信,提升知識產權交易成功率。

    9.推動開展高價值專利轉化對接活動。鼓勵知識產權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圍繞中關村示范區重點產業領域,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火花”活動、高價值專利路演等活動,促進高校院所、醫院和企業、投資機構等供需方深度對接,集聚資本、市場、產業等多方資源,推動科技成果加快找到應用場景實現轉化。

    10.鼓勵維權服務模式創新。鼓勵知識產權專業機構獨立或聯合其他機構通過維權融資、風險代理等方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維權,為企業維權提供資金和專業服務支持,增強企業利用高價值專利開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四、提升企業高價值專利轉化運用水平

    11.促進企業承接、轉化高校院所和醫院的專利。引導企業提升承接高價值專利轉化的意識和能力,積極對接高校院所和醫院,通過受讓、被許可方式獲取在京高校院所和醫院的高價值專利,推動專利加快落地轉化。

    12.推動企業運營高價值專利為融資賦能。引導企業與金融機構、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加強對接,提升企業運用高價值專利進行融資的意識和能力,通過專利收購許可、融資租賃、專利證券化、質押融資等多種方式進行專利運營、獲得融資。

    13.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高端運用工作。引導中關村示范區知識產權領軍企業和重點示范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制定、數據挖掘、信息檢索分析、預警、運營、專利布局、法律服務等知識產權高端推進工作,形成知識產權高端運用示范效應。

    14.提升國外專利布局能力。引導中小微企業及高校院所、醫院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提升專利國際化布局的動力和能力;引導知識產權專業機構為企業、高校院所、醫院申請國外發明專利提供服務,探索以出資或“服務入股”等創新服務模式參與國外發明專利申請。

    五、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保障

    15.推動科研人員激勵、規范引導機制改革創新。中關村管委會制定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實施方案和相關協議范本,指導、推動中關村示范區高校院所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工作,形成示范案例。制定發布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事項規范指引,提升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法律規范意識和能力。推動央企科研機構探索開展科研團隊入股成果轉化項目公司等改革試點,建立央企科研機構、科研團隊、項目公司多方合作、共享成果利益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

    16.建立線上常態化交易服務平臺。建設中關村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廣泛征集可交易、可轉化項目,采取3D虛擬+現實展廳、線上活動全程路演直播、網絡端和手機端推廣等多渠道開展項目推介服務,打造“全球買、全球賣”國際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成果發布交易綜合服務平臺。

    17.加強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培養。鼓勵社會組織、知識產權專業機構面向高校院所、醫院、企業開展公益性知識產權人才培訓。開展技術經理人認定工作,建設中關村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培訓基地,發布相關培訓教材和團體標準,培育一批既懂知識產權、又懂孵化和轉化的技術經理人,在專利項目挖掘評估、轉化服務、團隊組建、資源匹配、投融資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18.發揮社會組織聯動服務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圍繞科技成果轉化、高價值專利運營等開展政策宣講、專業培訓、對接溝通等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活動,促進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支持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發布自律公約、建立誠信檔案,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19.強化政策及宣傳服務保障。結合本措施,中關村管委會制定相關資金支持政策及實施細則,將相關資金納入預算安排。及時收集各類主體的創新做法和相關工作經驗,梳理典型案例和模式,通過多種方式和多渠道加強宣傳推廣,發揮示范效應。

    附件: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事項規范指引

    本指引主要基于科技成果轉化實際案例研究,圍繞科技成果轉化應注意的一般事項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的訂立、履行等有關必要事項,從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員角度,提出相關規范建議,供相關人員參考使用。

    一、科技成果轉化中應注意的一般事項

    高校院所應當逐步建立以事前預防糾紛為主、及時解決糾紛為輔的科技成果轉化規范運行機制,有效防范相關法律風險,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健康、穩步、快速發展。

    (一)提高合同意識,審慎訂立、誠信履行合同

    加強合同內容與形式并重的意識,避免訂立合同重形式輕內容、履行合同重內容輕形式的現象。認真對待合同擬訂工作,避免圖省事而直接使用合同相對方提供的文本或不加修改地使用他人合同范本,應針對所訂合同的具體內容,結合可預見范圍內的各種情況,擬訂具有針對性的合同條款。以謹慎的態度對待合同相對方和合同內容,可有效避免日后花費不必要的精力和成本解決合同爭議和糾紛。

    以誠實的態度履行合同,及時與合同對方溝通、配合,順利完成合同的履行。

    (二)充分發揮法務人員作用,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

    充分發揮法務人員作用。請專業法務人員全程參與各類技術合同的擬定、協商、修改和跟蹤履行、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對合同的順利履行、糾紛爭議的預防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針對科技成果轉化高技術含量的特征,在協商訂立合同時,應請法務人員與科研人員共同參與,各司其職,明確合同的法律要點和技術要點,不致產生因訂立合同人員不懂技術而導致的約定不明、無法履行問題。

    注重科研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向科研人員普及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識,提高科研人員的法律意識,有效促進科研人員專業知識與法律常識的融合。針對特定合同內容,組織相關科研人員學習研究具體合同條款,圍繞合同約定開展工作,提高效率,降低因實際履行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三)規范日常合同管理,提高證據保留意識

    規范日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單位應將合同文本等相關文件的管理置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設立專人專職負責文件類事務的整理與管理工作,避免因為人員流動而丟失文件。

    合同履行中注重客觀證據的留存。包括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合同或其補充合同,單方簽字或蓋章的委托書、說明、聲明書,經過公證固定的網頁內容,第三方留存的合同履行相關證據,部分成果交接的書面確認函等。增強合同履行過程中保留證據的意識,確立規范的工作流程,例如建立測試、驗收、交付等重要環節履行中具體負責人簽字確認制度,避免糾紛發生后陷于無證可舉的尷尬境地。

    (四)糾紛發生后友好協商,涉訴后積極應對

    理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任何合同在訂立中都難免存在漏洞,在履行中也時常會因為各種突發情況的出現而發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均應本著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友好協商,相互體諒,努力通過修改合同條款或訂立補充合同,促使雙方以最低的成本實現共贏。如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則在及時協商的基礎上適時解除合同,客觀查找原因,確定適當的損失承擔方案,為再次合作創造基礎。

    對訴訟風險做出恰當評估。例如有些小額糾紛,因訴訟而支出的時間、精力和人力成本很可能遠超過訴訟可得利益,從經濟成本的角度看,將產生支出大于收入的不利后果。此外,目前庭審公開、文書公開范圍不斷擴大,一個敗訴判決的成本和不利影響,往往遠超過一次失敗交易對經營產生的影響,因此對待訴訟應做出理性和經濟的選擇。

    涉訴后積極應對。如需訴訟,應充分做好訴訟準備,理清爭議內容并有針對性的準備證據材料,及時起訴,避免出現超過訴訟時效問題。被訴一方也要正確認識己方在訴訟中的地位,避免不接電話、不收取法院傳票等消極被動的應訴態度。對原告的起訴積極做出針對性答辯,才是保護己方利益的最佳方式。如原告所主張和陳述內容基本屬實,比較明智的辦法是與原告在訴訟中友好協商達成和解;如認為原告的主張確無道理,則應積極準備反駁證據,確保己方的主張有充分有效的證據支撐,得到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審慎行使訴訟權利。雖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調查取證、延長舉證期限或開庭時間等訴訟權利,但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提出各類申請,除了拖延訴訟進程、增加訴訟成本之外,對糾紛解決并無益處,因此建議審慎行使訴訟權利,尊重訴訟進程。

    (五)加強與行業組織對接,促進單位之間互利共贏

    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平臺作用。行業組織通過其特有的平臺優勢,在對行業內單位進行業務指導、規范管理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企業、高校院所應進一步加強與行業組織及相關成員的互動和對接,準確把握行業政策,及時了解行業動向,尋找實力強、商譽好的合作伙伴,降低合作過程中的信任成本,有效控制經營風險,實現彼此之間的互利共贏。

    二、科技成果轉化中應注意的必要事項

    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員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環節,應著重注意以下事項。

    (一)技術開發合同訂立和履行

    技術開發是高校院所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支付研究開發費用和報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是一個漫長又充滿不確定性的過程,合同內容的確定、變更與補充往往依托于實際情況,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方式、期限也處于不斷變動之中。

    1.重視技術開發合同條款的擬定。

    合同標的、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以及違約責任承擔,都是合同履行中必然涉及的內容。在訂立合同和合同變更階段,將上述內容一一明確,不僅有利于當事人如約履行合同,更有利于在出現爭議后明晰雙方責任。因此在合同訂立和變更時,都應謹慎、全面、準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最大限度減少后續爭議的發生。特別是合同的變更通知、履行情況的通知、通知的確認途徑和方式等,均需事先在合同中明確,使用電子郵件、QQ、微信等網絡形式作為聯系方式的,尤其要約定明確。實踐中常見爭議之一是雙方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通知有效與否爭執不下,較為妥當的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確通知方式,比如聯系人、聯系方式、通知時間等,并進一步明確未經正式通知變更,該約定方式始終有效,以防止一方以原聯系人離職、聯系方式變更等為由主張未收到對方通知,進而對通知內容不予認可等情形發生。

    2.明確約定委托開發內容的權屬。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一般涉及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權屬,無約定的由受托人享有知識產權,委托人可免費實施該專利或專有技術,或在委托創作的特定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在簽訂技術合同時,應明確開發內容的權屬,除開發的主要產品和內容之外,還要特別注意約定在開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附屬產品的權屬,以免日后產生爭議。

    3.積極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的驗收義務。

    雙方對于委托開發的對象不可避免地存在預期效果不統一的情況,在開發一方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時,委托方也應當積極與開發者進行交流和溝通,對已完成的內容,如有不滿意之處,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不能完全被動采取“不驗收、不接受”的消極方式。在溝通修改內容的過程中,應當明確修改的內容,同時提高證據保留意識,做到溝通留痕。

    4.明確后續開發相關事項。

    明確約定對原有開發成果基礎上的后續開發、利用以及相關權利歸屬、收益分配等事項。尤其對于市場前景較好的開發成果,若不進一步明確再開發的相關事宜,則很可能因此引發雙方權屬爭議,或者因顧慮侵犯對方權益而放棄進一步開發,影響科研成果的價值轉化。

    (二)技術轉讓合同訂立和履行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

    5.技術轉讓方應注意合同履行相關風險事項的約定。

    包括履行合同的期限、受讓方履行合同的義務、合同履行中因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的責任承擔、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等合同附隨義務約定等。同時,對于部分政策風險較高的轉讓標的,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已無繼續履行的必要時,造成的損失如何分擔和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未合理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承擔。特別是合同履行期限較長時,如醫藥領域技術轉讓合同,從藥品研發、獲批直至生產,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如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技術受讓方完成臨床研究、申請注冊的具體期限等細節內容,極易就此產生糾紛;二是對合同附隨義務的約定不清晰,特別是涉及商業秘密的保護,若在合同中對保護商業秘密的約定不明、對違反約定造成商業秘密外泄的責任承擔過輕,可能造成較大的損失。

    6.技術受讓方應對合同標的做盡可能充分的調查。

    受讓方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之前,如果對轉讓標的是否存在瑕疵等相關審核不嚴謹、不完備,極易在后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比如,審核的內容包括轉讓的技術是否構成專利、轉讓標的的權屬是否完整和是否依賴于前一專利的許可,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況的標的瑕疵等。

    對合同標的的調查旨在防止轉讓的專利技術存在瑕疵,進而導致轉讓的專利技術出現被宣告無效,或關聯專利不能得到前專利人的許可等情況的發生。同時,受讓方還應謹慎考察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是否超出合理范圍,避免受讓技術后無法充分使用。

    7.明確約定后續培訓、保障等后合同義務。

    考慮到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信息不對稱,在技術轉讓后,受讓方大多需要轉讓方提供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才能正確實施和利用新技術,建議各方明確約定后合同義務,以保證達到受讓技術的預期目的。

    (三)技術咨詢合同訂立和履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顧問方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動力,為委托方提供專業性咨詢服務,而委托方須支付報酬的協議,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8.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咨詢服務的內容和細節。

    技術咨詢的內容多屬于“軟科學”,在具體咨詢事項、成果驗收標準等方面,嚴重依賴合同雙方的溝通與理解,并需要通過合同方式盡量明確固定,任何約定模糊所導致的理解差異,都可能造成咨詢結果出現偏差,引發后續糾紛。

    同時,技術咨詢合同相較于一般合同,對合同雙方的協作配合普遍要求更高,誠實信用原則在其中的作用也更加明顯,明確約定附隨義務具有重要意義。比如接受咨詢的一方需要提供的基礎材料,咨詢報告應附著的相關分析論證數據等,若約定不明,后續可能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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